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农民。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5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晚19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村自己经营的**修理厂内,因对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大兆派出所的核查电话产生不满,遂酒后将部分车里的柴油和汽油抽出来浇到自己身上,又从厨房里拎出两个做饭用的煤气罐摆到**厂门口,坐在现场叫喊及辱骂,扬言要点爆煤气罐。大兆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上前进行劝说,申某某见状即将两个煤气罐阀门打开,在煤气泄漏的时候,申某某持打火机多次打火未果,威胁民警后退。之后,民警后退并继续言语安抚,申某某双手各拎一个煤气罐行至修理厂东侧雁引路上,滞留后继续叫喊及辱骂,期间还打开煤气罐阀门致煤气喷泄并威胁点火,导致中心现场南北两侧车辆堵塞,严重危及周边人身和财产安全,民警及时进行疏导,消防部门和增援民警也赶往现场处置,后申某某欲将煤气罐放在一辆小轿车引擎盖上时,被出警民警现场制服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5、户籍证明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19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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