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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12月11日因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申某某于2017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8月被告人申某某通过街边广告电话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在交付其照片与桂某某的驾驶证信息后取得名为“桂某某”、照片为被告人申某某本人的伪造的驾驶证,申某某支付对方500元。2019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路西二环交口北处时,被**队执勤民警查获,呼吸测试值为66mg/100mL。被告人申某某在查获现场将伪造的驾驶证交给民警。2019年8月9日,桂文亮到**队反映情况,经民警调查核实,查明被告人申某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申某某提供的伪造的驾驶证、申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鹏

检察官助理:张世尧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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