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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86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河北省泊头市人,身份证号码130981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街**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镇**号楼**单元302户,个体。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申某某向王某某出售龙湖原山业主信息,申某某违法所得为1000元。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申某某向王某某出售绿岛印象业主信息,申某某违法所得为400元。

2016年9月9日,被告人申某某向王某某出售万达维多利亚湾的业主信息,申某某违法所得为1100元。

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申某某向王某某出售怡海苑、尚品居、江山丽城的业主信息,申某某违法所得为1000元。

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申某某向王某某出售远洋万和四季、大溪谷、建邦听海、江山丽城、锦绣河山、诺沙湾、深港城、盛世府邸、御园五号的业主信息,申某某违法所得为1000元。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申某某向王某某出售东方影都、海尔悦湖兰庭、康大风和日丽、林语镜、诺沙湾四期的业主信息,共查实其中633条,申某某违法所得为2800元。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申某某向陈某某出售江山丽城、康大风和丽、盛世府邸的业主信息,共查实其中1130条,申某某违法所得为2000元。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申某某向陈某某提供海棠湾等小区业主信息,共查实其中34条。

综上,被告人申某某多次向王某某、陈某某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查实1827条,违法所得共计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孙婕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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