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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案发前租住云南省昆明市**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20日使用孙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行驶证等身份证明申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95000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申某某透支该信用卡本金78181.28元,本息合计180541.34元。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12月28日偿还信用卡本息178000元,2020年1月23日偿还2600元,共计偿还18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前科证明、孙某某名下建行信用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全部偿还信用卡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进宝、梁远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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