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83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嘉陵牌二轮车沿叶县昆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马庄乡水郭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申某某受伤、新日牌二轮电动车乘坐人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3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勘验笔录;
4.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蕾
检察官助理:阴云开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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