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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6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汝南县公安局常兴派出所,现住在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1时00分左右,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豫A9****,从汝南县县城回**镇**庄回家,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街南**高架桥桥下段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6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

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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