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月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5时左右,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鄄城县**镇**村至**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被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处。经检验,在送检的案发时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到案后,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刻录并提供的案发现场、抽取血样等视频;5.其他证据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或提供的发破案经过、犯罪前科查询结果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磊

检察官助理刘继亮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监视居住于山东省鄄城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