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陈区**路**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晋E****2小型轿车在高平市建设路诚信中学附近路段由南向北倒车时,遇范某某驾驶晋E****2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双方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申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姬某某、冯某某、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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