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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渡口堡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监视居住,2020年12月7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4时36分许,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怀安县渡口堡乡道西500米处执勤巡逻时,发现申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申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怀安县仁济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样抽取,血样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04.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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