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白色起亚牌SUV 车沿延津县**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乡**社区时,被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申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43.7mg/ 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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