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街**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30日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21时许,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晋L****7),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通武线与芦求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8mg/100ml。
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