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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街**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30日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21时许,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晋L****7),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通武线与芦求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8mg/100ml。

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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