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魏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灰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P****8)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高白路世纪华联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4张);
3.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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