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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3时左右,申某某在卓资县巴音锡勒镇西房子村**家喝了三两白酒,16时30分许,申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蒙B*****红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巴音锡勒镇西房子乡村道路行驶,在距西房子村委会大约100米时,申某某驾驶的雪铁龙牌小轿车撞上了路灯杆,造成车辆及路灯受损,被举报后事故民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在西房子现场抽取申某某的静脉血样,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申某某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8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血样提取登记表;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人员基本信息;

(4)工作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证人柳某某的证言;

(5)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6)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助理检察员:祁点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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