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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街**号**门**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无)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6月3日

批准逮捕( 无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小区的家中喝完酒后,驾驶银色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黑E****5)从**小区驶出,当行驶至大同区新华市场路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轿车(车牌号:黑E****6)发生刮蹭,申某某驾车离开,赵某某报警,后申某某驾车沿着大同区双太路行驶至**厂上班。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找到申某某,后将申某某带到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4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  

证据清单

1、物证拍照;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酌定

从轻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人民币5,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申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群

检察官助理:马宁宁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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