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街**号**门**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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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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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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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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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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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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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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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小区的家中喝完酒后,驾驶银色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黑E****5)从**小区驶出,当行驶至大同区新华市场路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轿车(车牌号:黑E****6)发生刮蹭,申某某驾车离开,赵某某报警,后申某某驾车沿着大同区双太路行驶至**厂上班。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找到申某某,后将申某某带到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4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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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物证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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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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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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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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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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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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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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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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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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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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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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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三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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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申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群
检察官助理:马宁宁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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