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94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1********,汉族,初中肄业,驾驶员,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皖AQ****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无为市**镇**路自**方向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五岔路口靠近**路时,碰撞到沿**路自**交警中队方向往**路方向行驶的陈某甲驾驶的人力自行车,造成陈某甲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陈某甲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某留在现场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1日,经无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申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申某某与陈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外,被告人申某某额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500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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