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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莱芜**光电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村**街**巷**号,住**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时1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客车在济南市凤城**街**路交汇路口西北角的滚石酒吧停车场起步行驶时,与蒋某某驾驶停驶的鲁******号轿车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当日3时50分,民警将申某某带至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并于9月10日送检,经检验,申某某驾车发生事故时,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77.3±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58893****。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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