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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栋**门**号,现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园**栋**单元**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黑色雅马哈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查获,遂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申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黑色雅马哈牌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2.被告人申某某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查获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申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9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申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因被告人申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98670****;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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