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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8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19年12月04日1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桂村乡村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桂村乡王门村路口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由被害人艾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艾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某驾车逃逸,后驾驶车辆返回现场,向现场出警的桂村派出所民警投案。经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申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

建议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检 察 员: 李梦梦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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