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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北**公司主任助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襄都区**镇**村12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冀E3****小型轿车沿邢台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村东时,与由北向南对向行驶,程某某驾驶的冀E9****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某某、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申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申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3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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