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身份证号码4330211975********,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星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与朋友在**路的酒吧喝酒。6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桔园立交桥西口路段时,其车前部撞上该处桥墩,致车上三人受伤。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0.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