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两轮摩托车从三明市梅列区列西家中经三钢闽光北路向龙岗夜市方向行驶,行驶至三钢闽光北路三钢劳服公司机修厂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罗某某驾驶的未悬挂车牌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2019年10月16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9.03mg/100ml。
2019年11月1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6.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佳敏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号**幢**室,联系电话1598742****。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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