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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乡**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豪运”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成武县车管所门口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成武县宝骏4S店门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乡**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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