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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时29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高新区益州大道由天府二街方向往天府三街方向行驶,经过高新区益州大道与天府三街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与从车行方向从左至右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张志根、樊勇国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张志根、樊勇国受伤。现场群众报警后,交警赴现场将申某某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提取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申某某的结果分别为131mg/100ml和132.4mg/100ml。经鉴定,樊勇国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认定,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洁

二O二O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401****、1860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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