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0********,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20分,在邢台市高开区东华路与泉北大街交叉口,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冀EC****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冀E6****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被告人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车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申某某基本情况表、事故现场及当事人抽血的照片、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申某某机动驾驶证复印件、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冀E6****、冀EC****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等;2.鉴定意见:申某某、张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4视频资料:光盘;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摘要;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关于对邢台桥东司法【2019】酒鉴字第1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正说明、车辆痕迹比对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丽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375****。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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