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号,现住一条山镇**北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景泰县一条山镇“**”地下停车场内倒车时,与后方罗某某驾驶的甘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mg/100ml。经景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电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佑焕
书记员:武晓燕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989063****;
2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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