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定州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13日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25日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2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至西环路国防路与唐尧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申某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21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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