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号,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一天,被告人申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2月9日左右一天,被告人申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申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12月21日,公安人员在浐灞惠泽居小区北门将申某某、赵某某抓获。经尿样检测,二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4、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尿检报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情况说明与权利义务告知书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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