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申某某在其巢湖市**镇**村委**村家中提供赌具、邀集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赌场持续约一周,申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40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申某某主动到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和赌具供多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修养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先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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