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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龙塘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申某甲、申某乙(另案处理)等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内通过购买链接的方式开设网络赌博房间,组织多人在网络房间内进行赌博,从中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申某某退出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电子证据检材记录签名、退赃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2.同案申某甲、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某、汤某、陈某、冯某某、周某某、冯某、申某丙、申某丁、郑某某、郑某甲、卢某、王某某、宋某某、郑某乙、申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申某某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薛德峰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及案件全部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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