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包工头,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曾犯运输毒品罪,于2002年9月17日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于2011年7月28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于2011年8月8日被释放,于2014年3月26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申某某和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市政人行道工程合作协议》,承包了儋州市**镇**1#岛指定市政道路人行道砖项目。接着,申某某聘请工人施工并负责发放工人工资。2019年4月,工程施工完成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320293.1元。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某某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322374.41元,其中,向申某某本人支付工程款共计226000元,代申某某向工人支付工资共计96374.41元。
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13日,被害人雷某某、胡某某等人向儋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申某某拖欠工资。2019年6月25日,儋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申某某和雷某某等12人核对工资数额,并将核对后的工资数额报送该支队,经公告送达及向申某某发送手机短信后,申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到该支队配合调查。2019年7月4日,儋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申某某限期支付雷某某等12名工人工资,经公告送达及向申某某发送手机短信后,申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也未到该支队配合调查,且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被害人岳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等1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26881.99元。2019年8月1日,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儋州市公安局发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申某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儋州市公安局处理。2019年11月8日,儋州市公安局决定对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29日10时45分许,申某某在江西省九江火车站**候车室内被南昌铁路公安处九江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20年1月3日被移交儋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前科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劳动监察投诉书、拖欠农民工工资登记表、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政人行道工程合作协议、工程结算单、支付情况说明、申某某班组付款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自述材料;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岳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1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6881.99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建波
检察官助理:吴阁廷
书 记 员:蔡小香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五张、手机一部、人民币4200元(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