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376号
被告人申某某,曾用名申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2********,仡佬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新昌县**街道**山**号出租房内。因盗窃于2004年3月2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劳委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3月5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7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申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打击报复位于新昌县**街道**路**弄**号的**电动车店老板俞某某,趁凌晨人少之际,自带“松香水”、打火机窜至该店门口,不顾该处系密集型开放式居民住宅和周围停放多辆电动车及轿车,以及周围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站的情况,仍用打火机和“松香水”将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电动车点燃,并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当场烧毁两辆、烧焦三辆电动车,严重危及到周围居民住宅区、轿车及加油站等地周边的人身、财产安全。2020年8月26日经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烧焦的5辆电动车的价格为2300元。2020年9月4日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申某某自带的疑似“松香水”的黄色液体中检出甲苯、庚烷成分。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俞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加油站应急预案复印件、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赟
检察官助理:黄鹏岚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在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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