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11966********,朝鲜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乡,住新疆玛纳斯县。因嫌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5月26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被南召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9年3月27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学会,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3日退回南召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召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决)酒后骑自行车行至南召县二建公司门前时,与从南召县运输公司职工史某某家走亲戚出来的徐某某及兄、嫂相遇,被告人申某某骑自行车碰着徐某某的左臂后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二人与徐某某进行厮打,同时赵某某认为二建公司职工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打他了,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等对刘某甲父子围着打。后史某某用汽车拉徐某某准备去医院,遭到被告人申某某的阻拦,且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等人把徐某某从车上强行拉下来,并对徐某某进行殴打。史某某上前劝架时,被告人申某某用石头砸着史某某头部,史某某当场抱头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1994年2月17日晚,史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申某某外逃,并使用“单某某”的身份躲避法律追究,直至2019年3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被南召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史某某死于颅脑损伤。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申某某亲属赔偿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申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书;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近亲属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被害人在劝阻过程中,被其用石头砸中头部,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行丽

佟亚飞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共计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