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5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7时许,在唐县**镇**村村东马路上,被告人申某某与西足里村李某甲因车辆发生碰撞后,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赶到后与申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申某某将李某甲推倒,造成其受伤,经唐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鲁俊华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