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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6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昔阳县**镇**村。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申某某的妻子与李某某的妻子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2019年12月7日19时30分许,李某某到申某某家呵斥申某某的妻子翟燕平,为此申某某和李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期间申某某用其家中的敲背锤击打李某某的头面部及上身,致李某某头面部受伤。经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外伤致头面部多处损伤,其中面部创口累计长6.6cm,损伤明确,其损伤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敲背锤;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翟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敲背锤随案移送。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申永祥,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611126351X,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昔阳县乐平镇上秦山村。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永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申永祥的妻子与李玉平的妻子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2019年12月7日19时30分许,李玉平到申永祥家呵斥申永祥的妻子翟燕平,为此申永祥和李玉平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期间申永祥用其家中的敲背锤击打李玉平的头面部及上身,致李玉平头面部受伤。经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玉平外伤致头面部多处损伤,其中面部创口累计长6.6cm,损伤明确,其损伤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敲背锤;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翟燕平、梁喜棠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玉平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永祥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永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永祥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永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永祥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永祥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敲背锤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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