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申某某,曾用名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曲阳县**镇**街。2020年7月3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当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曲阳县**镇**村杨某某酒后去曲阳县**镇**街**酒店,因错敲酒店北侧**的门,与被告人申某某发生吵骂,被告人申某某给曲阳县**乡**村贾某某打电话,贾某某等人到后,在**内被告人申某某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将其打伤,致使其腰3左侧横突骨折和头枕部软组织挫伤、左额顶部软组织挫伤、鼻部软组织挫伤、左背部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174cm2、右背部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208cm2、左腕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40cm2、左大腿软组织挫伤面积达55cm2、右大腿上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84cm2、右大腿下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81cm2、右小腿外侧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28cm2、右小腿后侧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28cm2、右耳鼓膜穿孔,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十二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建勇
检察官助理:徐健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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