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住随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传唤被告人未到案、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0日随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申某某家楼顶建有隔温棚,彩钢瓦伸出屋檐,下雨时雨水滴到唐某某家院子内,导致两家因此存在矛盾。2019年8月25日7时许,唐某某与申某某的公公王某某又为此事在门前争论,期间,王某某的妻子孙某某、申某某出来。申某某与唐某某争吵,后双方动手互相撕打,申某某两次用脚将唐某某踢倒在地,唐某某也将申某某拉倒在地,互相撕打。后双方被邻居刘某某劝开。唐某某回到家中,发现手腕受伤。随后,唐某某丈夫陈某某驾驶轿车送唐某某到殷店镇卫生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唐某某左手腕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唐某某于当日上午10时许到殷店派出所报警。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19]临鉴字第13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唐某某的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调解笔录、随县殷店镇双桥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唐某某出具的申请、唐某某、申某某的病情诊断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出生医学证明、抓获经过、申某某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随州书奇骨科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随县殷店镇中心卫生院住院证、病程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19]临鉴字第13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居委会**组,联系方式:1527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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