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现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在武隆区**镇**村**组黄地屋基(小地名)处,与被害人杜某甲因两家相邻土地的界畔问题发生口角的过程中,申某某持木条捅了杜某甲左侧腰腹部,导致杜某甲脾脏破裂,于次日在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做了脾切除术。经鉴定,杜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5月20日,申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后被民警带至仙女山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案发后,申某某已赔偿杜某甲18万元,并取得杜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住院病历、谅解书、收条、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杜某乙、黄某某、缪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娅琴 检察官助理 冷雪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联系电话:1398358****)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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