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8时许,王某甲、李某某等四人在昭阳区**路**市场内与被告人申某某因买卖豌豆送货问题争吵后抓打,被告人申某某就到附近买了一把西瓜刀在李某某卖豌豆的摊位上将浦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四人砍伤。后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浦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之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乙之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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