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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申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在镇雄县城桃李巷鸿运宾馆301房间喝酒发生纠纷,申某某将赵某某打伤,经医院检查,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3.证人颜某某的证言;4.伤检记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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