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6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莘县人,户籍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小区**号楼**门**室。2017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申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系亲属关系,均在津打工。2016年7月10日,李某甲被同事魏某甲(已判刑)强奸,遂电话告知李某乙,李某乙又告知被告人申某某。
被告人申某某得知李某甲被强奸后,随身携带木棍、链锁、菜刀等工具,对被害人魏某甲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魏某甲三处头皮裂伤,左手环指、小指裂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申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所鉴定:被害人魏某甲头皮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手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丙、高某某、刘某丙、杨某某、魏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轻微伤之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军
2018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