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0********,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楼**单元**,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上七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到宣化区河子西乡肖家房村裴某甲家同范某某、裴某甲等人喝酒。其间,申某某因与范士言语不和,遂将其推倒在地,用脚朝范某某嘴部踢了两脚,致使范某某嘴部受伤、牙齿松动。经鉴定,范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信;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裴某甲、李某某、林某某、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33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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