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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1月1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申某某先后多次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公墓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走该工地挖掘清理灰岩矿石约90吨。经鉴定,被盗灰岩矿石价值人民币58元/吨。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石块(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3.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飞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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