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馆陶县,住**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邢台市临西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曲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携带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曲周县城“水榭花都”小区寻找作案目标欲实施盗窃行为。同日11时许,于某某持开锁工具撬开该小区31号楼1单元16**室门锁后进入薛某某家中,从薛某某家南侧卧室衣柜中盗走周大生牌金Au750钻石戒指一枚及老凤祥牌18K金手链一条、18K金项链一条、足金合成红宝石挂件一个,从卧室床上盗走绿色充电宝一个。同日14时许,于某某伙同申某某到曲周县城“中央华府”小区寻找目标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后报警,于某某被抓获,申某某逃匿。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钻石戒指、金手链、金项链、红宝石挂件的价格为人民币125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交通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监控视频情况说明等;2.证人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且系累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创民
检察官助理:刘志贝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