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7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现住在延津县**乡**村。2008年3月11日因盗窃被延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7月22日和9月10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1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8月22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电话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走到滑县**镇**路**路交叉口北边的烟酒门市,从后面将彩钢瓦扒开,进入门市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5元,玉溪香烟4盒,芙蓉王香烟5盒,南京香烟7盒,红金龙香烟1条,黄金叶香烟1盒,娇子香烟5盒。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申某某盗窃的香烟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60元。
2、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申某某走到滑县**镇*街澡堂后面的白色简易房,从简易房的窗户翻入屋内,将放在床尾的裤子兜内2300元现金翻出,趁受害人申某丙熟睡时,将裤兜里的2300元现金盗走。
申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申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和盗窃现场照片;2、被告人申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申某某违法记录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清单;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胡某某、申某甲陈述;5、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方位图;7、申某某盗窃行走轨迹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玉振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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