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镇**村**号。2012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9日至今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我市**镇乘坐***号公交车期间,靠近站在其前方的被害人卢某某,并伸手从被害人卢某某口袋内盗得华为牌荣耀10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被告人申某某逃离现场并将上述手机销赃。同年2月28日晚上6时许,公安人员在**镇***小学对面路段将被告人申某某抓获归案,后在其销赃处缴获上述华为牌手机,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慧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在中山市**镇****路**号**公寓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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