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5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镇**村**路**段**号,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申某某先后20次到新乡市凤泉区**超市,将已称重的熟猪头肉、生猪里脊肉等生熟肉制品藏匿在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申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乡市凤泉区**超市内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红艳

检察官助理:赵志华

(院印)

2021年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小区**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