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街**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路**房。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6日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2014年2月27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9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6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镇**路**银行门口,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866元)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镇**园**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452元)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未找回。

3.2020年1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镇**园**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737元)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未找回。

4.2019年12月8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巷**号门前,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二手摩托车(该车二手购买价为500元,无相关购买凭证不能进行价格认定)盗走。破案后,该摩托车未找回。

5.2019年12月8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巷**号门前,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该车购买于2014年5月份,购买价格3900元、无相关购买凭证不能进行价格认定)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未找回。

6.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07分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街**号,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该车购买于2013年6月份.购买价格2400元.无相关购买凭证不能进行价格认定)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未找回。

7.2019年12月7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巷**号,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道易行牌两轮电动车(该车购买于2015年5月份,购买价格2999元,无相关购买凭证不能进行价格认定)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未找回。

8.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445元)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不含电瓶)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9.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街**药房门前,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158元)盗走。破案后,电动车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10.2019年1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巷,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300元)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未找回。

11.2019年11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白色蓝岛牌两轮电动车(该车购买于2017年3月份,购买价格2000元,无相关购买凭证不能进行价格认定)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未找回。

12.2019年11月0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村**号门前,将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该车购买时间不详,购买价格3000余元、无相关购买凭证不能进行价格认定)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未找回。

13.2019年0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至晋城市城区**前,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道易行牌两轮电动车(该车购买于2015年4月、购买价格3700元。无相关购买凭证不能进行价格认定)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未找回。

以上,被告人申某某盗窃作案13起,盗窃两轮电动车和摩托车共13辆(其中7辆因资料不全,价格部门未进行价格认定),盗窃价值为9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锥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

3.证人王某丙等2人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某等13人的陈述;

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海波

检察官助理:续念念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