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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2001年****日生,身份号码6102022001********,汉族,大专文化,铜川市耀州区**国际酒店司机,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号)。被告人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申某某在网上得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未激活信用卡可享1元充值100元话费”的营销活动存在漏洞,可通过编造邮政银行信用卡卡号、使用大量手机号试验的方式获取活动资格,并使用电脑端操作回避邮政卡充值等方式进行盗充话费。后被告人申某某利用上述手段盗充话费,造成该活动代理公司南京飞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本市雨花台区)财产损失人民币8600元。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申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提取、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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