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申某某,化名: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2000********,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河**租住房,2020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当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及一朋友在广元市利州区**街**火锅店楼下,趁被害人许某某忘记锁车门之际盗走车内中控台钱包内的三张银行卡(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20823090********;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70036200********;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84828692********)。三人用盗得的银行卡在广元市利州区“**”超市通过免密支付刷卡购物后,又欲在**街“**”歌城楼下刷卡套现未果,申某某将情况告知杨某某(另案处理)后,便与杨某某等人先后到广元市利州区老城**街**“**超市”刷卡购买大重九香烟两条,后在**路口“**”超市刷卡购买软中华香烟两条(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卡消费1427元,中国建设银行卡消费299元,中国农业银行卡消费2081.40元,共计3807.4元)。四人将刷卡购买的四条香烟拿到广元市利州区**坝**路**段**号“**烟酒店”销赃后获款2800余元,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分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内容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申某某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可伟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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