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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6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早上6时09分,被告人申某某窜至富某某童寺镇天池路农贸市场(原宝庆乡农贸市场)寻找扒窃目标。在农贸市场买卖鸭子区域,被告人申某某发现被害人黄某某未将挎包拉链关闭,遂尾随被害人黄某某伺机作案。当日早上7时04分,被告人申某某尾随黄某某进入农贸市场附近一巷道后,将手伸进黄某某挎包内将包内钱包盗走,取出钱包内1400余元现金后将钱包丢弃,所盗赃款被申某某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1月6日,被告人申某某退还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现金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证人郑某某、兰某某均的证言;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内含现场监控录像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明

检察官助理:蒲宇果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单页材料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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